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4月3日在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都由委员会集体决议。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依法履职的基本功,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履职尽责、勤勉工作。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必要时提出报告;
(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决定草案、议案;
(三)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部门法治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一府一委两院”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法治工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起草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六)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有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司法、法律方面的来信来访,处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八)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办理和督促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涉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十)参与全县依法治县工作,加强对全县普法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组织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十一)配合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的立法调研活动,落实属于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做好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及时汇总上报;
(十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并召集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法制委员会成员除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请假的成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人、有关县级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列席会议。
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急需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审议意见等,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送常务委员会领导签发;以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按常委会发文流程签发。
第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