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民主化、
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伦县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投入
为主,由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
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提出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属于本地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县政府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坚持少而精、能办几件办几件;项目必须有明确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超越县财力违规举债,鼓励和支持争取和整合上级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方面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实施。项目一般为当年完成,对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要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二、征集与初定
第四条 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县政府主导,需从上一年度十二月开始,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座谈、调研等多种途径,公开征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公开征集项目建议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 公开征集项目建议结束后10日内,县政府应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初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确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票决的候选项目。
三、审议和票决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的报告,并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产生正式的民生实事项目。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政府应将候选项目的总
体概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
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会议作出具体说明。
第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
团提出,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票决方式等,经大会表决通过
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大会分团讨论时进行审议。在
审议时,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县政府的相关负责
人应当场回答代表的询问。票决结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1个月内,县人民政府要形成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计划书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票决未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如县人民政府需要实施,县政府应当通过议案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县人大代表、人民
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需追加支出,
经县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人大常
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县人大常委会要运用专项审议、专题询问、集中视察、日常监督、实地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县政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推进责任落实、考核评估、决算审计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生实事项目完成后,建立以人大代表为
主体,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就项目完成进度、质量及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委,并向人大代表公开。对未按时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县政府需向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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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民主化、
科学化、规范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伦县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投入
为主,由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
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提出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属于本地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县政府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坚持少而精、能办几件办几件;项目必须有明确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超越县财力违规举债,鼓励和支持争取和整合上级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方面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实施。项目一般为当年完成,对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要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二、征集与初定
第四条 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县政府主导,需从上一年度十二月开始,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座谈、调研等多种途径,公开征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公开征集项目建议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 公开征集项目建议结束后10日内,县政府应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初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确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票决的候选项目。
三、审议和票决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情况的报告,并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产生正式的民生实事项目。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政府应将候选项目的总
体概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
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会议作出具体说明。
第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
团提出,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票决方式等,经大会表决通过
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大会分团讨论时进行审议。在
审议时,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县政府的相关负责
人应当场回答代表的询问。票决结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1个月内,县人民政府要形成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计划书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票决未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如县人民政府需要实施,县政府应当通过议案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县人大代表、人民
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需追加支出,
经县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人大常
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县人大常委会要运用专项审议、专题询问、集中视察、日常监督、实地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县政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推进责任落实、考核评估、决算审计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生实事项目完成后,建立以人大代表为
主体,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就项目完成进度、质量及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委,并向人大代表公开。对未按时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县政府需向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