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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水浇地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7-17 09:47浏览次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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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浇地的管理与合理利用,有效解决地下水水位下降和表层土壤风蚀沙化、养分流失、面源污染等问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锡林郭勒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水浇地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长是水浇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浇地监督与管理,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水浇地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浇地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水浇地轮作倒茬工作台账,与水浇地业主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全面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组织水利、农科、林草、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全县水浇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资源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的监测。

农科部门要加大对水浇地土壤监测的覆盖面及频率,加强对水浇地轮作倒茬技术模式的指导和监督。大力引导水浇地业主在种植过程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减少面源污染。

林草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严防毁林现象的发生,依法查处水浇地生产过程中开荒、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水浇地环境污染情况的日常监测,及时查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配合各乡镇做好轮作倒茬水浇地的供电和停电工作。在春耕生产前对于符合轮作倒茬和取用水规定的水浇地予以恢复通电。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新增水浇地,严禁新增农业灌溉井。在相对贫水、缺水的区域,严禁新打农业灌溉井。对于农业重点项目确需建设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一律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规模化水浇地种植马铃薯、胡萝卜、甜菜等作物,严格实行轮作倒茬制度。喷灌水浇地(包括漫灌)实行一年一倒茬(即第一年种植马铃薯等相对用水量大的作物,第二年必须种植其它节水作物,依次顺延),滴灌水浇地实行至少两年一倒茬(即连续两年种植马铃薯等相对用水量大的作物,第三年必须种植其它节水作物,依次顺延)。

第六条  鼓励喷灌改造为滴灌等更为节水的灌溉方式。由涉农部门争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实施喷灌改造为滴灌的一次性给予适度补贴。

第七条  鼓励水浇地种植中草药、多年生优质牧草及其它景观农作物,鼓励使用农家肥、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生产绿色无公害马铃薯等农作物。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业灌溉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水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安排批复区域内取水许可。

第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的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位下降和农科部门种植结构调整等情况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

第十条 农牧业灌溉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水量超过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一条 水浇地业主在播种前后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当年取水量批复申请和供电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查核实,对符合轮作倒茬制度和种植规范要求的,由乡镇出具正式文件报水利部门取得当年取水量批复后再到供电部门申请供电。

第十二条 水浇地业主在秋收之后要及时在裸露的耕地中浇封冻水,防止耕地因风蚀造成沙化。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水利、农科、林草等部门对各乡镇落实水浇地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格落实本办法的乡镇,县财政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在全县水浇地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为水浇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于在全县水浇地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不办理取水许可证而取用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停止其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单位或个人没有当年年度计划用水量批复或拒不执行年度计划用水量限制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水利、农科、林草、财政、生态环境、供电及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水浇地监督管理工作。对落实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水浇地业主在生产过程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将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多伦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多伦县水浇地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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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水浇地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7 09:47浏览次数:8来源: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浇地的管理与合理利用,有效解决地下水水位下降和表层土壤风蚀沙化、养分流失、面源污染等问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锡林郭勒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水浇地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长是水浇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浇地监督与管理,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水浇地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浇地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水浇地轮作倒茬工作台账,与水浇地业主签订监督管理协议,全面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组织水利、农科、林草、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全县水浇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资源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的监测。

农科部门要加大对水浇地土壤监测的覆盖面及频率,加强对水浇地轮作倒茬技术模式的指导和监督。大力引导水浇地业主在种植过程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减少面源污染。

林草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严防毁林现象的发生,依法查处水浇地生产过程中开荒、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水浇地环境污染情况的日常监测,及时查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配合各乡镇做好轮作倒茬水浇地的供电和停电工作。在春耕生产前对于符合轮作倒茬和取用水规定的水浇地予以恢复通电。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新增水浇地,严禁新增农业灌溉井。在相对贫水、缺水的区域,严禁新打农业灌溉井。对于农业重点项目确需建设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一律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规模化水浇地种植马铃薯、胡萝卜、甜菜等作物,严格实行轮作倒茬制度。喷灌水浇地(包括漫灌)实行一年一倒茬(即第一年种植马铃薯等相对用水量大的作物,第二年必须种植其它节水作物,依次顺延),滴灌水浇地实行至少两年一倒茬(即连续两年种植马铃薯等相对用水量大的作物,第三年必须种植其它节水作物,依次顺延)。

第六条  鼓励喷灌改造为滴灌等更为节水的灌溉方式。由涉农部门争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实施喷灌改造为滴灌的一次性给予适度补贴。

第七条  鼓励水浇地种植中草药、多年生优质牧草及其它景观农作物,鼓励使用农家肥、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生产绿色无公害马铃薯等农作物。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业灌溉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水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安排批复区域内取水许可。

第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的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位下降和农科部门种植结构调整等情况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

第十条 农牧业灌溉用水单位或个人取用水量超过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一条 水浇地业主在播种前后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当年取水量批复申请和供电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查核实,对符合轮作倒茬制度和种植规范要求的,由乡镇出具正式文件报水利部门取得当年取水量批复后再到供电部门申请供电。

第十二条 水浇地业主在秋收之后要及时在裸露的耕地中浇封冻水,防止耕地因风蚀造成沙化。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水利、农科、林草等部门对各乡镇落实水浇地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格落实本办法的乡镇,县财政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在全县水浇地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为水浇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于在全县水浇地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不办理取水许可证而取用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停止其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单位或个人没有当年年度计划用水量批复或拒不执行年度计划用水量限制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水利、农科、林草、财政、生态环境、供电及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水浇地监督管理工作。对落实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水浇地业主在生产过程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将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多伦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多伦县水浇地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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