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 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 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于6月下旬分别深入到全县五个乡镇、县直相关部 门、机构、部分学校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 开展了“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总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第三次修正,近三年来,县政府对“一法一办法”的贯彻执行情 况总体较好。相关执法机关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采取 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 牵头单位公安、交通、应急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相关部门分 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多伦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 位工作职能和职责。二是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加强了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标牌、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提高了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三是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严厉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共出动警力 3800 余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8200 余起,查获酒驾 192 起、醉驾 8 起、无证驾驶 19 起,刑事 拘留 10 人、行政拘留 19 人。加强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 和畅通排查等方面工作力度,今年以来,共排查出交通安全隐患 142 余处,实施完善交通设施项目 9 处。四是积极推进交通事故 的快速处理和赔偿工作,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五是加强队伍 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配备 了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技术设备,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一法一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 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过程中做了许多工作,取 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 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 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县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不完善,缺少执法部门信息沟通和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执法治理缺乏合力,缺乏保障与 监督机制,相关的安全治理措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
(二)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平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 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等有 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一是责任部门未能全部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履行宣传教育工作职 责。目前,我县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 输部门和学校来承担,力量薄弱,受众面小,没有形成政府主 导、部门联动、社会引导、宣传部门落实唤起全社会参与共同 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局面。二是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针对 性、实效性、普及性还不够。交通参与者,尤其是相当一部分 群众对“一法一办法”不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 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配合交通管理意识和维护交通 安全自觉性不强。如: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驾车接打电话、 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超载、车辆乱停乱放、小贩小摊占道经营 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出租车随意停靠、调头和电动自行 车抢道、超速、闯红灯等问题尤为突出。三是城镇与农村的宣 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均衡,对农村偏远村户存在宣传死角,致使 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差异性较大,农村道路打场晒粮、公 路边放牧、摆摊、堆放垃圾等现象经常发生。
(三)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依然突 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 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县存 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一是道路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乡村两级道路养护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真正实现村道 村养、乡道乡养,乡村两级公路及街巷养护缺位,路面、路肩 养护不及时,路面出现裂纹、坑漕、隆起等损毁现象,这些都 成为行车的隐患。二是城镇道路上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出现 问题维修时破坏路面,工程结束后只做简单处理,没有恢复原 貌,存在隐患。三是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如拉草车超 高超宽、农用机械、工程机械非法上路、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 止、超过农村公路限载车辆在农村公路普遍通行,执行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1]不到位。四是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 动性不强。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区停车管理不到位。早市、夜 市周边道路上出租车停靠普遍,广场上私家车随处可见、房车 停放占位拉杆晾衣、支棚做饭时有发生,广场占位摆摊群众越 来越多,向阳路商铺门前私停乱放情况严重,龙凤西苑、煤化 工公寓小区门口违章停放大货车现象情况普遍,修车部门口、 小区内、彩虹桥周边路段、乡镇所在地沿街路边商铺门前时常 看到“僵尸车”无人管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2]和第 五十六条[3]规定不到位;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如第二、三小学门 口及周边、淀粉厂路口、县医院路口、南环岛出口卖水果蔬菜、 早点占道经营普遍,存在交通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 十一条[4]规定不到位;非法设立商业广告牌。如北村、南村与龙 腾路平交路口、十五号至西干沟乡路段、蔡木山乡清风牧场旅 游点路段、前九号二组线道 508 通红旗营坊、多伦湖转弯处等 等;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上的交通标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被盗 和人为损坏。存在路边擎天柱广告牌未经安全性评估和公路主 管部门许可,年久失修,存在倾倒和高空坠物风险,执行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5]规定不到位。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 五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 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 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全县部分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完善,电子 监控设施不足。如政府南路、政府西路没有减速设施,没有红 绿灯或“慢”字灯等设备,没有限速标志;北村与龙腾路平交 路口缺少红绿灯、限速电子监控设施、减速震荡块、标识标牌。 蔡木山乡政府东与 S304 平交路口车流量大,没有村庄标识、警 示牌、减速设施及红绿灯;西干沟乡政府村道与 S304 平交路口、 乡政府西十字路口都存在交通标识设置不当,标志标线不科学 不完善,没有减速设施,没有红绿灯电子监控设备和道路标线 标牌等,由于车流量大、车速快,近年来发生多起人员伤亡事 故,存在重大交通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6]规定 不到位。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公路两旁林木及基础设施侵 入公路建筑界限和建筑控制区,影响视线。如省道 304 线西干 沟互通段仅修建半幅,临时匝道时有事故发生。供电线杆、拉 锚线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比较突出的还有滦源镇南至前九号 路段树木树枝侵占公路建筑界限遮挡行车视线,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5]规定不到位。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 路交通工作。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管理见警率低,日常管理没有形 成常态化。一是对我县出租车市场管理薄弱,出租车普遍存在 行车速度快、行车不礼让、行车时接打电话、行车不文明礼貌 等现象。目前全县共有出租车 724 辆,安装计价器未能正常使 用,大多数出租车顶灯损坏,违反了道交法文明驾驶、使用标 志灯具等规定。由于收费存在随意性,收费价格不平稳,造成 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矛盾突出,引发乘客有投诉情况。二是对农 用机械、工程机械非法上路、超载大车碾压损毁公路情况管理 不到位。三是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执法监督力度和对机动车的 驾驶培训监督管理有待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7]和第 二十条[8]规定落实不到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检测机构工作 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机动车检测报告存在代签字、未签字、缺 少检测数据等情况。主管部门对驾校驾驶员培训的执法检查不 到位。拖拉机、农用车的检验没有专业设备,目前靠目测及操 作检验,不科学不规范不合法。四是对电动车源头管理不到位, 管理整治收效甚微。近年来我县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 保有量迅速攀升,成为普通百姓的主要交通工具,目前我县电动 车销售点共 9 家,平均每家店每年销售量近 2000 余辆,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时速能达到 52 公里/小时,严重超出了非机动车 国家标准,在源头销售上缺少监管措施,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缺 少执法依据。五是对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五十七条[9]、第五十八条[10]、“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11]匀对行人、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 人机动轮椅车通行有规定,但目前我县“涉电”的违规行为、 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2021 年至 2023 年 5 月,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 3359 起,死亡人数 27 人,一般伤 人事故 72 起,其中因电动车违法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800 余起, 占事故总量的 30%,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六是对校园周边的 交通执法力度需要加大。目前我县二校、三校门口出现大量的 摊贩,各中小学校门口上下学高峰期车辆拥堵严重,家长拥挤 在路上,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一条[4] 和“内蒙古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三十二条[12]规定不到位。 二校与北环交叉路口虽设有两个停车场,目前经常被大车占用, 执法单位监管不到位;二中校门口斑马线设置不合理;执行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13]、第三十四条[14]规定不到位,道路 交通“治堵”有效措施有待出台。七是对酒驾、超员、超载、 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六)部门联动工作合力不强,执法队伍建设薄弱。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 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县政府交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部门协作不够紧密。一是政府职 能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联动执法工作 机制,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仍未形成。二是执法 人员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县交通现有的管理情况不能 满足现实交通管理需要,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都集中在公安 交警部门,没能形成统一链条式管理。三是交通安全管理与监 督工作重专项整治轻日常管理,存在“警不在、法不在”的现 象。对过境的超载大货车、城区渣土车、运砂车联合执法机制 尚未建立,执法管理存在死角,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1] 落实不到位。四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作为能力不强,不 能全面贯彻道路管理的便民、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五是执法 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一线执法人员存在年龄偏大、执法水平偏低、执法不规范、执 法人员在岗履职尽责不到位现象等,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加 的监管任务,没有更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15]之规定。
三、工作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给道路交通 管理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交 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依据。道路交通法的立法指导思 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 障道路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我们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实施好“一法一办法”,持续不断的做好我县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职能,避免权 责交叉和执法空白。二是要由政府牵头、建立健全公安交警等 相关部门协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职 能部门之间沟通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治理。三是要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共 识。四是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农村公路建设 和管理提供保障。五是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 规范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深入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探 索新方法,采取接地气、易掌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一法一办 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一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强化职能部门 的宣传教育职责,增强宣传教育力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由政 府统一领导、各宣教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 宣传教育机制,共唤文明,唤起让全社会共同维护文明规范的 交通安全意识,让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 动。二要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根据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 区别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均衡城镇、农村宣传力量,加强对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 转变观念,提高绿色出行意识。三要大力发挥学校宣教主阵地 作用,将学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重点,并由此带动提升 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 动。四要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人员查处曝光力度,通过适 时开展案情通报和以案释法加强舆情监测和正面引导,真正使 - 10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遵守道路交通法 律法规、共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一要注 重道路交通规划工作,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统筹道路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要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日 常监管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实现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三要提 升日常管理水平,强力推动管理方式转型升级,提高服务水平, 重要时段重要路段要加大交通警察站岗执勤率,要将道路交通 日常执勤工作和专项整治有机结合,以“专”补“常”,提升交 通安全管治效能。四要加大道路的日常维修与养护工作,提高 道路预防性养护的观念和技术,提升道路运行水平。要重视干 线公路、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 地管理作用,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建设, 促进管理工作向农村延伸。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目前我 县辖区及学校周边道路安全隐患共排查出 142 余处(附后)。针 对排查出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县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方案,积 极争取资金抓紧改造。一要坚持规划先行,科学预测道路交通 需求趋势,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实现安全、畅通、节能、环保的交通目的。二要高度重视交通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方法,解决静态交通设施与交通机动 化间的矛盾。加大城镇次干道、支路、小街巷的建设和维护力 度,疏通城镇“毛细血管”,优化通行。三要进一步做好城镇 停车场(泊位)规划编制,综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整体规划,合理确定不同区位停车发展策略,解决停车供 需矛盾。加快人流集中区域停车场建设,利用空闲地开展停车 场改造,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挖掘路边停车资 源,以适应现有停车需求(尤其是二校、三校周边)。四要加 强交通标牌、标识、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统筹建设,特 别是县域内存在重大交通隐患的重点路口路段的电子监控,要 结合民生实事项目争取在最短的时限内投入使用,提升监控设 备的覆盖率。科学合理运用现有设备设施,加大日常管护力度, 推进“智慧交通”使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科 学化。
(五)强化严格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整治 力度。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及运营的全方位监督,由政府 提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出租车行业管理协会”, 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执法监督。落实“五统一”管理制度(统 一车身标志、统一车辆顶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计价器装置、 统一收费票据)。定期开展安全行驶、礼貌待客等方面培训, 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车司机整体素质。认真查处非 法营运、超限运输、违章占道经营等行为,加强运砂运石车辆 源头治理和道路执法双线管理,预防和制止大型运输车辆对道 路的损坏。加快临时治超卸载站点建设,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 动,实行打击过境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为常态化。定期对“僵 尸车”依法清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时对车 辆依法处理。加强电动车、老年代步的管理,(目前赤峰市已出 台《电动车管理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对电动车综合规 - 12 -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结合我县实 际情况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使电动车管理有 法可依。加大校园周边的执法力量,清理小商小贩占道经营, 进一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对酒驾、超员、涉牌涉证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六)推进齐抓共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政府职能 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是要将“交通安全村”纳入乡镇工作任务,落实道路交通维 护管理主体责任;三是要强化公安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加快车 驾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安全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四是 要加大对交通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 水平,增强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能,有效应对严峻的交通安 全管理形式;五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执法 素质,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六是要加强内部监管,重视执法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提高执法 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努力促进“一法一办法”全面实施。
附页: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 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 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 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 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 体。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 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 - 14 -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 响通行。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 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 告,广泛进行宣传。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 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 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 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 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 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 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 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 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 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 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 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 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1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 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1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没有划分非机动车 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路边通行。 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道路边缘 1 米范围内行走,自 行车、电动自行车在 1.5 米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在 2.2 米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在 2.6 米范围内行驶。 [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道路上从事摆摊设点、堆放作业等妨碍通行的活动。 [1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 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1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 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 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交通警察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水 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 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 职务。
2023 年 7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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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 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 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县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于6月下旬分别深入到全县五个乡镇、县直相关部 门、机构、部分学校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 开展了“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总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第三次修正,近三年来,县政府对“一法一办法”的贯彻执行情 况总体较好。相关执法机关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采取 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 牵头单位公安、交通、应急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相关部门分 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多伦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 位工作职能和职责。二是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加强了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标牌、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提高了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三是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严厉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共出动警力 3800 余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8200 余起,查获酒驾 192 起、醉驾 8 起、无证驾驶 19 起,刑事 拘留 10 人、行政拘留 19 人。加强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 和畅通排查等方面工作力度,今年以来,共排查出交通安全隐患 142 余处,实施完善交通设施项目 9 处。四是积极推进交通事故 的快速处理和赔偿工作,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五是加强队伍 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配备 了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技术设备,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一法一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 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过程中做了许多工作,取 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 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 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县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不完善,缺少执法部门信息沟通和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执法治理缺乏合力,缺乏保障与 监督机制,相关的安全治理措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
(二)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平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 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等有 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一是责任部门未能全部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履行宣传教育工作职 责。目前,我县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 输部门和学校来承担,力量薄弱,受众面小,没有形成政府主 导、部门联动、社会引导、宣传部门落实唤起全社会参与共同 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局面。二是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针对 性、实效性、普及性还不够。交通参与者,尤其是相当一部分 群众对“一法一办法”不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 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配合交通管理意识和维护交通 安全自觉性不强。如:不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驾车接打电话、 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超载、车辆乱停乱放、小贩小摊占道经营 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出租车随意停靠、调头和电动自行 车抢道、超速、闯红灯等问题尤为突出。三是城镇与农村的宣 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均衡,对农村偏远村户存在宣传死角,致使 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差异性较大,农村道路打场晒粮、公 路边放牧、摆摊、堆放垃圾等现象经常发生。
(三)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依然突 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 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县存 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一是道路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乡村两级道路养护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真正实现村道 村养、乡道乡养,乡村两级公路及街巷养护缺位,路面、路肩 养护不及时,路面出现裂纹、坑漕、隆起等损毁现象,这些都 成为行车的隐患。二是城镇道路上供热、排水等基础设施出现 问题维修时破坏路面,工程结束后只做简单处理,没有恢复原 貌,存在隐患。三是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如拉草车超 高超宽、农用机械、工程机械非法上路、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 止、超过农村公路限载车辆在农村公路普遍通行,执行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1]不到位。四是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 动性不强。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区停车管理不到位。早市、夜 市周边道路上出租车停靠普遍,广场上私家车随处可见、房车 停放占位拉杆晾衣、支棚做饭时有发生,广场占位摆摊群众越 来越多,向阳路商铺门前私停乱放情况严重,龙凤西苑、煤化 工公寓小区门口违章停放大货车现象情况普遍,修车部门口、 小区内、彩虹桥周边路段、乡镇所在地沿街路边商铺门前时常 看到“僵尸车”无人管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2]和第 五十六条[3]规定不到位;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如第二、三小学门 口及周边、淀粉厂路口、县医院路口、南环岛出口卖水果蔬菜、 早点占道经营普遍,存在交通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 十一条[4]规定不到位;非法设立商业广告牌。如北村、南村与龙 腾路平交路口、十五号至西干沟乡路段、蔡木山乡清风牧场旅 游点路段、前九号二组线道 508 通红旗营坊、多伦湖转弯处等 等;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上的交通标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被盗 和人为损坏。存在路边擎天柱广告牌未经安全性评估和公路主 管部门许可,年久失修,存在倾倒和高空坠物风险,执行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5]规定不到位。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 五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 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 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全县部分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完善,电子 监控设施不足。如政府南路、政府西路没有减速设施,没有红 绿灯或“慢”字灯等设备,没有限速标志;北村与龙腾路平交 路口缺少红绿灯、限速电子监控设施、减速震荡块、标识标牌。 蔡木山乡政府东与 S304 平交路口车流量大,没有村庄标识、警 示牌、减速设施及红绿灯;西干沟乡政府村道与 S304 平交路口、 乡政府西十字路口都存在交通标识设置不当,标志标线不科学 不完善,没有减速设施,没有红绿灯电子监控设备和道路标线 标牌等,由于车流量大、车速快,近年来发生多起人员伤亡事 故,存在重大交通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6]规定 不到位。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公路两旁林木及基础设施侵 入公路建筑界限和建筑控制区,影响视线。如省道 304 线西干 沟互通段仅修建半幅,临时匝道时有事故发生。供电线杆、拉 锚线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比较突出的还有滦源镇南至前九号 路段树木树枝侵占公路建筑界限遮挡行车视线,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5]规定不到位。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 路交通工作。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目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管理见警率低,日常管理没有形 成常态化。一是对我县出租车市场管理薄弱,出租车普遍存在 行车速度快、行车不礼让、行车时接打电话、行车不文明礼貌 等现象。目前全县共有出租车 724 辆,安装计价器未能正常使 用,大多数出租车顶灯损坏,违反了道交法文明驾驶、使用标 志灯具等规定。由于收费存在随意性,收费价格不平稳,造成 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矛盾突出,引发乘客有投诉情况。二是对农 用机械、工程机械非法上路、超载大车碾压损毁公路情况管理 不到位。三是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执法监督力度和对机动车的 驾驶培训监督管理有待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7]和第 二十条[8]规定落实不到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检测机构工作 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机动车检测报告存在代签字、未签字、缺 少检测数据等情况。主管部门对驾校驾驶员培训的执法检查不 到位。拖拉机、农用车的检验没有专业设备,目前靠目测及操 作检验,不科学不规范不合法。四是对电动车源头管理不到位, 管理整治收效甚微。近年来我县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 保有量迅速攀升,成为普通百姓的主要交通工具,目前我县电动 车销售点共 9 家,平均每家店每年销售量近 2000 余辆,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时速能达到 52 公里/小时,严重超出了非机动车 国家标准,在源头销售上缺少监管措施,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缺 少执法依据。五是对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五十七条[9]、第五十八条[10]、“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11]匀对行人、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 人机动轮椅车通行有规定,但目前我县“涉电”的违规行为、 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2021 年至 2023 年 5 月,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 3359 起,死亡人数 27 人,一般伤 人事故 72 起,其中因电动车违法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800 余起, 占事故总量的 30%,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六是对校园周边的 交通执法力度需要加大。目前我县二校、三校门口出现大量的 摊贩,各中小学校门口上下学高峰期车辆拥堵严重,家长拥挤 在路上,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一条[4] 和“内蒙古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三十二条[12]规定不到位。 二校与北环交叉路口虽设有两个停车场,目前经常被大车占用, 执法单位监管不到位;二中校门口斑马线设置不合理;执行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13]、第三十四条[14]规定不到位,道路 交通“治堵”有效措施有待出台。七是对酒驾、超员、超载、 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六)部门联动工作合力不强,执法队伍建设薄弱。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 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县政府交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部门协作不够紧密。一是政府职 能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联动执法工作 机制,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仍未形成。二是执法 人员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县交通现有的管理情况不能 满足现实交通管理需要,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大都集中在公安 交警部门,没能形成统一链条式管理。三是交通安全管理与监 督工作重专项整治轻日常管理,存在“警不在、法不在”的现 象。对过境的超载大货车、城区渣土车、运砂车联合执法机制 尚未建立,执法管理存在死角,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1] 落实不到位。四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作为能力不强,不 能全面贯彻道路管理的便民、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五是执法 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一线执法人员存在年龄偏大、执法水平偏低、执法不规范、执 法人员在岗履职尽责不到位现象等,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增加 的监管任务,没有更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15]之规定。
三、工作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给道路交通 管理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交 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依据。道路交通法的立法指导思 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 障道路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我们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实施好“一法一办法”,持续不断的做好我县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职能,避免权 责交叉和执法空白。二是要由政府牵头、建立健全公安交警等 相关部门协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职 能部门之间沟通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治理。三是要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共 识。四是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农村公路建设 和管理提供保障。五是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 规范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深入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探 索新方法,采取接地气、易掌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一法一办 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一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强化职能部门 的宣传教育职责,增强宣传教育力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由政 府统一领导、各宣教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 宣传教育机制,共唤文明,唤起让全社会共同维护文明规范的 交通安全意识,让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 动。二要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根据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 区别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均衡城镇、农村宣传力量,加强对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 转变观念,提高绿色出行意识。三要大力发挥学校宣教主阵地 作用,将学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重点,并由此带动提升 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 动。四要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人员查处曝光力度,通过适 时开展案情通报和以案释法加强舆情监测和正面引导,真正使 - 10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会遵守道路交通法 律法规、共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一要注 重道路交通规划工作,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统筹道路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要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日 常监管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实现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三要提 升日常管理水平,强力推动管理方式转型升级,提高服务水平, 重要时段重要路段要加大交通警察站岗执勤率,要将道路交通 日常执勤工作和专项整治有机结合,以“专”补“常”,提升交 通安全管治效能。四要加大道路的日常维修与养护工作,提高 道路预防性养护的观念和技术,提升道路运行水平。要重视干 线公路、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 地管理作用,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建设, 促进管理工作向农村延伸。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目前我 县辖区及学校周边道路安全隐患共排查出 142 余处(附后)。针 对排查出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县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方案,积 极争取资金抓紧改造。一要坚持规划先行,科学预测道路交通 需求趋势,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实现安全、畅通、节能、环保的交通目的。二要高度重视交通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方法,解决静态交通设施与交通机动 化间的矛盾。加大城镇次干道、支路、小街巷的建设和维护力 度,疏通城镇“毛细血管”,优化通行。三要进一步做好城镇 停车场(泊位)规划编制,综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整体规划,合理确定不同区位停车发展策略,解决停车供 需矛盾。加快人流集中区域停车场建设,利用空闲地开展停车 场改造,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挖掘路边停车资 源,以适应现有停车需求(尤其是二校、三校周边)。四要加 强交通标牌、标识、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统筹建设,特 别是县域内存在重大交通隐患的重点路口路段的电子监控,要 结合民生实事项目争取在最短的时限内投入使用,提升监控设 备的覆盖率。科学合理运用现有设备设施,加大日常管护力度, 推进“智慧交通”使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化、科 学化。
(五)强化严格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整治 力度。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及运营的全方位监督,由政府 提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出租车行业管理协会”, 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执法监督。落实“五统一”管理制度(统 一车身标志、统一车辆顶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计价器装置、 统一收费票据)。定期开展安全行驶、礼貌待客等方面培训, 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车司机整体素质。认真查处非 法营运、超限运输、违章占道经营等行为,加强运砂运石车辆 源头治理和道路执法双线管理,预防和制止大型运输车辆对道 路的损坏。加快临时治超卸载站点建设,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 动,实行打击过境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为常态化。定期对“僵 尸车”依法清理,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时对车 辆依法处理。加强电动车、老年代步的管理,(目前赤峰市已出 台《电动车管理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对电动车综合规 - 12 -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管理办法已势在必行,结合我县实 际情况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电动车管理办法,使电动车管理有 法可依。加大校园周边的执法力量,清理小商小贩占道经营, 进一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对酒驾、超员、涉牌涉证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六)推进齐抓共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政府职能 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是要将“交通安全村”纳入乡镇工作任务,落实道路交通维 护管理主体责任;三是要强化公安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加快车 驾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安全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四是 要加大对交通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 水平,增强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能,有效应对严峻的交通安 全管理形式;五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执法 素质,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六是要加强内部监管,重视执法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提高执法 部门的社会公信力,努力促进“一法一办法”全面实施。
附页: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 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 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 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 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 体。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 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 - 14 -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 响通行。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 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 告,广泛进行宣传。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 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 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 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 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 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 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 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 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 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 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 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 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1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 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1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没有划分非机动车 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路边通行。 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道路边缘 1 米范围内行走,自 行车、电动自行车在 1.5 米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在 2.2 米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在 2.6 米范围内行驶。 [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道路上从事摆摊设点、堆放作业等妨碍通行的活动。 [1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 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1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 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 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交通警察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水 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 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 职务。
2023 年 7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