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民族地区调研,同各族群众面对面交流,强调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就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出殷切希望、作出重要要求。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和改进内蒙古新时代民族工作,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人大常委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本次执法检查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推进我县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坚实法治保障。6月初,成立执法检查组,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对《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深入司法局、教育系统、哈威斯特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胜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宗教活动场所、融媒体中心和五个乡镇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询问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八进”[1]情况、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做法和特色亮点,以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等情况。实地检查结束后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汇报,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结合各自职责进行发言。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情况
多伦县是各民族和谐共处的多民族聚居区,全县辖3镇2乡,常住人口103736人。其中,少数民族26个[2],人口2151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0.74%。《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执法检查组认为,我县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已在全县各族群众中成为共识,形成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的良好氛围。
(一)组织开展“一周两月”[3]宣传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制定印发《多伦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方案》、《民族政策宣传月暨民族法治宣传周工作方案》,以印发学习书籍、宣讲慰问、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 大力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深入学校、连队、乡镇等领域,围绕“民族团结,从我做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主题,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八进”宣传活动。
(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积极培育和申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坚持将“八进”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主阵地,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学校开展了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通过“民族团结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文艺汇演、剪纸、书画展、黑板报、文化墙等形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今年培育申报第一小学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单位。
(三)传承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继承和发展了马鞍具制作、“多伦喇嘛庙月饼”、多伦玛瑙、麦秸画等制作技艺。今年5月5日,“多伦玛瑙”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成为我县继“多伦月饼”集体商标后成功注册的第二件集体商标。哈威斯特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积极吸纳各族群众就业,开展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四)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摸底掌握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及就业、营商等情况,强化社区功能,加强阵地建设,完善社区民族工作学习制度、联系制度、帮扶制度等,积极探索“抓党建,促民族团结”工作机制。乡镇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推动民族团结产业振兴。2022年我县已争取筹措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33万元,重点实施了6个村集体项目。通过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对全县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进行帮扶,增加了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改善了部分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促进民族团结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有个别条款落实不够到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落实。
(一)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条例》仍有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上,《条例》已施行一年多的时间,但一些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仍有不足,对《条例》在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一些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还不够强。二是学习宣传上,我县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宣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普及面不够。三是具体实施上,《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民委虽然制定了《多伦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此项工作的人员力量不足,满足不了工作需要。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均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条例》第三十八条到四十五条对“八进”履行的职责做了具体说明。执法检查中发现,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均衡、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个别单位对创建工作不够重视,创建工作思路不够清晰、主题不够突出、目标不够明确,有时认为创建工作主体是民委,自身主动参与创建工作的意识不强,仍然限于为创建而创建。各委员单位之间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协调体系,工作合力尚未形成,政府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广度和深度还显不足。另外,在落实《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关于规划、经费、人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保障还不够到位。
(三)对民族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和引导需进一步加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目前我县一些民族小微企业借助当地得天独厚的区位和自然资源优势,发展产业、创立品牌已经初具规模,在激发民间活力、增加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市场持续低迷,在宣传推介打开销路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一是缺乏政策引导和扶持。虽然多个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参与支持民族手工艺品产业发展和保护工作,但缺乏政策引导、整体规划等方面的扶持,难以形成发展合力。二是生产经营方式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销售渠道窄,规模小,布局分散,市场占用率低,销路不畅。三是品牌意识不强,宣传展示力度不够。缺少必要的宣传窗口、展示平台。四是技艺传承后继乏人。
(四)文物古迹保护力度有待提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我县在2008年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有辽代、元代、清代、民国、抗日战争等多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古迹,这也是我县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近年来,政府及相关部门虽然积极争取资金对部分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但由于专业人才、设备、经费短缺,目前部分已修复的文物古迹由于没有及时管理维护再次出现破损;部分文物古迹达不到消防要求导致无法正常使用。2018年12月底,多伦诺尔镇会馆街区正式列入第六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但至今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保护和建设。
三、工作建议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切实将这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与时俱进开展民族工作,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我县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有形、有感、有效开展民族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行之有效地推动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确保《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全面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特别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工作的实效。二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继续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全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八进”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三是要创新形式、采取措施逐项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成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止。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创建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进一步强化县—乡镇(县直部门)—村(社区)三级工作主体责任,以“八进”为抓手,充分动员相关部门积极投入到《条例》的执行、宣传工作中,与我县民族工作相融合,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工作相融合,努力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新格局,推进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要突出重点,打造一批示范典型,加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整合力度,将示范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相结合,巩固提升示范创建成果。四是以创建工作为契机,要进一步做好我县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对新注册企业牌匾进行规范管理,使全县社会市面用文进一步规范,提升市容环境,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宣传推介。利用广播、电视、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加大对民族手工艺品的宣传,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营销手段,大力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形式,充分拓展民族手工艺品销售空间。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开拓眼界,了解市场,扩大销路。二是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工作,创建民族手工艺品品牌,扩大我县民族手工艺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三是建立民族手工艺品产业园区。加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抓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机遇,推进民族手工艺品产业发展。积极探索新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民族手工艺品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将分散的加工能力协调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市场,尽快改变我县民族手工艺品生产规模小、布局散的局面。四是积极培养民族手工艺技艺传承人。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出台政策引才留才,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设民族手工艺品培训班,培养民族手工艺技艺传承人。
(四)持续加大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一是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我县文物资源及保护工作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二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继续对古建筑进行维修。同时对修复的古建筑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古建筑不出现再次破损。三是对多伦诺尔镇会馆街区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恢复街区记忆、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使其在提升城市软实力、优化城市功能中起到积极带动作用。四是适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文物古迹符合消防等各方面要求,在保护的同时发挥文物古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名词术语解释
1.“八进”即《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2.“26个少数民族”分别是:(蒙古族、回族、满族、朝鲜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壮族、藏族、锡伯族、苗族、土家族、彝族、维吾尔族、布依族、侗族、瑶族、白族、黎族、高山族、景颇族、拉祜族、土族、布朗族、塔吉克族、佤族)
3.“一周两月”即《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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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民族地区调研,同各族群众面对面交流,强调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就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出殷切希望、作出重要要求。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和改进内蒙古新时代民族工作,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人大常委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本次执法检查作为今年工作重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推进我县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坚实法治保障。6月初,成立执法检查组,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对《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深入司法局、教育系统、哈威斯特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胜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宗教活动场所、融媒体中心和五个乡镇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询问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八进”[1]情况、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做法和特色亮点,以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等情况。实地检查结束后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汇报,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结合各自职责进行发言。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情况
多伦县是各民族和谐共处的多民族聚居区,全县辖3镇2乡,常住人口103736人。其中,少数民族26个[2],人口2151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0.74%。《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执法检查组认为,我县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已在全县各族群众中成为共识,形成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的良好氛围。
(一)组织开展“一周两月”[3]宣传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制定印发《多伦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方案》、《民族政策宣传月暨民族法治宣传周工作方案》,以印发学习书籍、宣讲慰问、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 大力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深入学校、连队、乡镇等领域,围绕“民族团结,从我做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主题,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八进”宣传活动。
(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积极培育和申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坚持将“八进”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主阵地,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学校开展了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通过“民族团结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文艺汇演、剪纸、书画展、黑板报、文化墙等形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今年培育申报第一小学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单位。
(三)传承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继承和发展了马鞍具制作、“多伦喇嘛庙月饼”、多伦玛瑙、麦秸画等制作技艺。今年5月5日,“多伦玛瑙”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成为我县继“多伦月饼”集体商标后成功注册的第二件集体商标。哈威斯特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积极吸纳各族群众就业,开展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四)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摸底掌握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及就业、营商等情况,强化社区功能,加强阵地建设,完善社区民族工作学习制度、联系制度、帮扶制度等,积极探索“抓党建,促民族团结”工作机制。乡镇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推动民族团结产业振兴。2022年我县已争取筹措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33万元,重点实施了6个村集体项目。通过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对全县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进行帮扶,增加了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改善了部分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促进民族团结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有个别条款落实不够到位,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落实。
(一)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条例》仍有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上,《条例》已施行一年多的时间,但一些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仍有不足,对《条例》在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一些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还不够强。二是学习宣传上,我县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宣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普及面不够。三是具体实施上,《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民委虽然制定了《多伦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此项工作的人员力量不足,满足不了工作需要。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均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条例》第三十八条到四十五条对“八进”履行的职责做了具体说明。执法检查中发现,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均衡、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个别单位对创建工作不够重视,创建工作思路不够清晰、主题不够突出、目标不够明确,有时认为创建工作主体是民委,自身主动参与创建工作的意识不强,仍然限于为创建而创建。各委员单位之间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协调体系,工作合力尚未形成,政府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广度和深度还显不足。另外,在落实《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关于规划、经费、人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保障还不够到位。
(三)对民族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和引导需进一步加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目前我县一些民族小微企业借助当地得天独厚的区位和自然资源优势,发展产业、创立品牌已经初具规模,在激发民间活力、增加就业、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市场持续低迷,在宣传推介打开销路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一是缺乏政策引导和扶持。虽然多个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参与支持民族手工艺品产业发展和保护工作,但缺乏政策引导、整体规划等方面的扶持,难以形成发展合力。二是生产经营方式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销售渠道窄,规模小,布局分散,市场占用率低,销路不畅。三是品牌意识不强,宣传展示力度不够。缺少必要的宣传窗口、展示平台。四是技艺传承后继乏人。
(四)文物古迹保护力度有待提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我县在2008年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有辽代、元代、清代、民国、抗日战争等多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古迹,这也是我县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近年来,政府及相关部门虽然积极争取资金对部分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但由于专业人才、设备、经费短缺,目前部分已修复的文物古迹由于没有及时管理维护再次出现破损;部分文物古迹达不到消防要求导致无法正常使用。2018年12月底,多伦诺尔镇会馆街区正式列入第六批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单,但至今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保护和建设。
三、工作建议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切实将这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与时俱进开展民族工作,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我县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有形、有感、有效开展民族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行之有效地推动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确保《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全面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特别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工作的实效。二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继续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全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八进”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三是要创新形式、采取措施逐项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成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止。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创建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进一步强化县—乡镇(县直部门)—村(社区)三级工作主体责任,以“八进”为抓手,充分动员相关部门积极投入到《条例》的执行、宣传工作中,与我县民族工作相融合,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工作相融合,努力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民族工作新格局,推进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要突出重点,打造一批示范典型,加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整合力度,将示范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相结合,巩固提升示范创建成果。四是以创建工作为契机,要进一步做好我县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对新注册企业牌匾进行规范管理,使全县社会市面用文进一步规范,提升市容环境,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营造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宣传推介。利用广播、电视、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加大对民族手工艺品的宣传,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营销手段,大力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形式,充分拓展民族手工艺品销售空间。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开拓眼界,了解市场,扩大销路。二是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工作,创建民族手工艺品品牌,扩大我县民族手工艺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三是建立民族手工艺品产业园区。加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抓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机遇,推进民族手工艺品产业发展。积极探索新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民族手工艺品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将分散的加工能力协调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市场,尽快改变我县民族手工艺品生产规模小、布局散的局面。四是积极培养民族手工艺技艺传承人。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出台政策引才留才,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设民族手工艺品培训班,培养民族手工艺技艺传承人。
(四)持续加大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一是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我县文物资源及保护工作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二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继续对古建筑进行维修。同时对修复的古建筑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古建筑不出现再次破损。三是对多伦诺尔镇会馆街区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恢复街区记忆、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使其在提升城市软实力、优化城市功能中起到积极带动作用。四是适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文物古迹符合消防等各方面要求,在保护的同时发挥文物古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名词术语解释
1.“八进”即《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2.“26个少数民族”分别是:(蒙古族、回族、满族、朝鲜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壮族、藏族、锡伯族、苗族、土家族、彝族、维吾尔族、布依族、侗族、瑶族、白族、黎族、高山族、景颇族、拉祜族、土族、布朗族、塔吉克族、佤族)
3.“一周两月”即《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