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多伦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告方式和报告重点
第三章 审议程序和审议重点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和《锡盟行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全部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全县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章 报告方式和报告重点
第三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其他年份,在提交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就1个专项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应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县总体情况,以报告县本级情况为主。
第六条 综合报告的重点:
(一)全县及县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和县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
(四)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风险控制进展情况;
(五)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举措和效果情况;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执行结果;
(七)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九)对县政府决定拟出让、招拍挂、招商等形式,涉及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需专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方面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专项报告的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的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第三章 审议程序和审议重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将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三)审议报告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
(一)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和县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和县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县域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印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在此基础上适当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多伦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多伦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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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多伦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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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告方式和报告重点
第三章 审议程序和审议重点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和《锡盟行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全部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全县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章 报告方式和报告重点
第三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届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其他年份,在提交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就1个专项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应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县总体情况,以报告县本级情况为主。
第六条 综合报告的重点:
(一)全县及县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和县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
(四)国有资产布局调整和风险控制进展情况;
(五)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举措和效果情况;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执行结果;
(七)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九)对县政府决定拟出让、招拍挂、招商等形式,涉及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需专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改革方面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专项报告的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的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的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第三章 审议程序和审议重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将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三)审议报告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
(一)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和县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和县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县域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印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在此基础上适当顺延,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多伦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多伦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