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多伦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和区、盟、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县委组织的全县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县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第三章 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熟悉材料内容,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必须遵守议事规则,服从会议安排,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书面提交审议发言材料,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第八条 实行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根据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在审议相关议题时,让熟悉议题涉及内容的组成人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首先发言,起到引导和引深审议的作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突出主题、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实事求是。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况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室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监督、调研、视察、意见建议办理、培训、联系代表等各项活动;
二、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需要组成人员参加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调研、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完善的履职档案,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委员述职制度。常委会委员应当在每年的12月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会议上,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对上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出席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五条 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六条 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无故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实时通过常委会会刊、人大门户网站等方式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多伦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和区、盟、县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县委组织的全县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县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第三章 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熟悉材料内容,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必须遵守议事规则,服从会议安排,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书面提交审议发言材料,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第八条 实行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根据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在审议相关议题时,让熟悉议题涉及内容的组成人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首先发言,起到引导和引深审议的作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突出主题、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实事求是。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况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室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监督、调研、视察、意见建议办理、培训、联系代表等各项活动;
二、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需要组成人员参加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调研、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完善的履职档案,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委员述职制度。常委会委员应当在每年的12月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会议上,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对上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出席情况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五条 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六条 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无故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实时通过常委会会刊、人大门户网站等方式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