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多伦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强代表主体意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暂行办法》、《代表激励约束退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
2.按时参加代表团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
3.积极围绕会议议题反映民情民意并发表意见建议;
4.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理有据,在现实条件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具有可操作性、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积极参加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
2.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调研、评议和走访群众等各项活动;
3.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4.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会议及工作;
5.努力为人民服务,与所在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定期向选民述职或报告工作;
7.结合闭会期间活动,提出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代表加强自身建设,在各方面争当表率的情况: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工作和生产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3.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4.模范带头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对履职表现优秀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表彰,并评选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代表自行填报、所在代表小组打分、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初审、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核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代表履职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表每年一张,于每年年终时印发人大代表,进行测评,测评后收回存档。
第七条 人大代表根据履职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评分表,交所在代表小组打分,由代表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初审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核汇总。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代表履职情况与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评定为“优秀”;考核评分低于90分高于60分的评定为“合格”,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代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当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考核工作结束后发现存在重大遗漏的,经核实后可按程序进行补充、更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代表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通报县委、相关部门及全体县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代表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当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考核期内,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县人代会会议的,当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代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代会会议的,按代表法有关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辞。
第十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人大代表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先进个人”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中评选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推荐代表连任或推荐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推荐代表连任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中推荐;代表履职考核有过一次以上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推荐连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多伦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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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多伦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强代表主体意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多伦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暂行办法》、《代表激励约束退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
2.按时参加代表团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
3.积极围绕会议议题反映民情民意并发表意见建议;
4.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理有据,在现实条件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具有可操作性、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1.积极参加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
2.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调研、评议和走访群众等各项活动;
3.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4.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会议及工作;
5.努力为人民服务,与所在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定期向选民述职或报告工作;
7.结合闭会期间活动,提出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代表加强自身建设,在各方面争当表率的情况: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工作和生产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3.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4.模范带头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对履职表现优秀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表彰,并评选为“人大代表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代表自行填报、所在代表小组打分、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初审、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核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印发代表履职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表每年一张,于每年年终时印发人大代表,进行测评,测评后收回存档。
第七条 人大代表根据履职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评分表,交所在代表小组打分,由代表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初审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审核汇总。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代表履职情况与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评分达到90分以上评定为“优秀”;考核评分低于90分高于60分的评定为“合格”,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代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当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考核工作结束后发现存在重大遗漏的,经核实后可按程序进行补充、更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期内,代表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通报县委、相关部门及全体县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代表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当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考核期内,代表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县人代会会议的,当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代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代会会议的,按代表法有关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辞。
第十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人大代表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人大代表先进个人”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中评选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推荐代表连任或推荐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推荐代表连任一般从履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代表中推荐;代表履职考核有过一次以上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推荐连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多伦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