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14 日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任命的多伦县人民法院、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的监督,促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评议,是指多伦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评议、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的主体为多伦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履职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下设调研组和阅卷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评议组织工作。
第六条 履职评议一般每年一次,评议的名额及具体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采用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
履职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单位及本人,评议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按要求参加履职评议。
第七条 履职评议的内容为评议对象近三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
(一)政治学习和政治表现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廉洁守纪情况;
(四)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履职评议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准备动员、调研走访、集中评议、整改落实等阶段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履职评议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并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工作委员会、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和本院全体干警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 开展评议过程中,评议工作调研组应当调查了解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
调查了解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旁听庭审、走访律师和当事人等方式进行。
评议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调查了解工作结束后,评议工作调研组向履职评议领导小组提交调研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评议过程中,评议工作阅卷组应当对评议对象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抽样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评查标准及程序按法院、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相关规定执行。
阅卷组研究讨论形成评查结果报告,提出评议对象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案质量的具体建议。
案件评查结果应当通知评议对象,听取评议对象的意见。
阅卷组组成人员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应当在调研和案件评查结束后,召开会议全面梳理调研工作情况报告和案件评查结果报告,汇总形成履职评议工作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履职评议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发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集中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评议领导小组的评议工作情况报告以及评议对象的履职报告,并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履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履职评议情况。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 集中评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应当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评议结果向履职评议对象及其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县委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履职评议对象及其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其整改报告,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履职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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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1月14 日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任命的多伦县人民法院、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人员的监督,促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评议,是指多伦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履职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评议、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的主体为多伦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履职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下设调研组和阅卷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评议组织工作。
第六条 履职评议一般每年一次,评议的名额及具体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采用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
履职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履职评议领导小组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单位及本人,评议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按要求参加履职评议。
第七条 履职评议的内容为评议对象近三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
(一)政治学习和政治表现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廉洁守纪情况;
(四)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履职评议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准备动员、调研走访、集中评议、整改落实等阶段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履职评议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并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工作委员会、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和本院全体干警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条 开展评议过程中,评议工作调研组应当调查了解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
调查了解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旁听庭审、走访律师和当事人等方式进行。
评议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调查了解工作结束后,评议工作调研组向履职评议领导小组提交调研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评议过程中,评议工作阅卷组应当对评议对象近年来办理的案件,抽样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评查标准及程序按法院、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相关规定执行。
阅卷组研究讨论形成评查结果报告,提出评议对象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办案质量的具体建议。
案件评查结果应当通知评议对象,听取评议对象的意见。
阅卷组组成人员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应当在调研和案件评查结束后,召开会议全面梳理调研工作情况报告和案件评查结果报告,汇总形成履职评议工作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履职评议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发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集中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评议领导小组的评议工作情况报告以及评议对象的履职报告,并对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履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履职评议情况。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 集中评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领导小组应当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评议结果向履职评议对象及其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县委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履职评议对象及其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其整改报告,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履职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