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六届人大代表:
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2024年4月3日在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条 人大代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三条 人大代表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争做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典范,充分发挥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第四条 人大代表要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人民重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应当确立牢固的政治观念、法治观念和群众观念。要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代表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公德良序,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增强代表的公信力。
第六条 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从事与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以代表名义牟取私利;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行政案件。对于出现违反社会道德、与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第七条 人大代表要发挥网络空间的积极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自觉规范网络行为,正确处理以人大代表身份实施的网络行为与以个人职业身份实施的网络行为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开展直播带货、销售商品谋利等营利活动;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散布不当言论;对于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转办和处理,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不得参与、实施不当网络行为。
第八条 人大代表以个人职业身份注册、使用网络公共帐号的,要模范遵守各项规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通过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模式从事网络营销的,要带头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和不良网络现象。
第九条 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等的基层人大代表,帮助、带动农民通过网络销售农副产品的,要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第十条 人大代表要持续加强履职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掌握履职必备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本领,更好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要积极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同时要认真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掌握实情、找准问题、提出建议,更好地体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形成注重调研、贴近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要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全面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按规定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自觉接受原选区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或因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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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六届人大代表:
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2024年4月3日在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人大代表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条 人大代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三条 人大代表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争做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典范,充分发挥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第四条 人大代表要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人民重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应当确立牢固的政治观念、法治观念和群众观念。要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代表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公德良序,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增强代表的公信力。
第六条 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从事与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以代表名义牟取私利;不得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行政案件。对于出现违反社会道德、与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第七条 人大代表要发挥网络空间的积极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自觉规范网络行为,正确处理以人大代表身份实施的网络行为与以个人职业身份实施的网络行为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开展直播带货、销售商品谋利等营利活动;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散布不当言论;对于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转办和处理,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不得参与、实施不当网络行为。
第八条 人大代表以个人职业身份注册、使用网络公共帐号的,要模范遵守各项规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通过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模式从事网络营销的,要带头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和不良网络现象。
第九条 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等的基层人大代表,帮助、带动农民通过网络销售农副产品的,要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第十条 人大代表要持续加强履职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掌握履职必备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本领,更好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要积极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同时要认真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掌握实情、找准问题、提出建议,更好地体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形成注重调研、贴近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要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全面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按规定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自觉接受原选区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或因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