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免去王荣同志相关法律职务的决定
县人民检察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纳民的提请,经多伦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
免去王荣同志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此决定。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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